近日安科瑞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苏州中院”)的《民事判决书》((2018)苏 05 民初 1000 号),就原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、南京新联电能云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联公司”)与被告九一传媒制片厂的制作水平、江苏安科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安科瑞”)侵害发明权纠纷案作出判决。
新联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科瑞侵犯其发明(《体化小型智能电力采集模块》,号为:ZL2015104698657)。安科瑞不同意新联的诉讼请求,认为被控侵权产物与涉案不同,不落入涉案保护范围。
中,安科瑞主张涉案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十六处不同,终苏州中院采纳了安科瑞的答辩,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保护范围,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,判决:驳回新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案件受理费用1000元,由两新联公司共同承担。
注:安科瑞委托诉讼代理人:朱律师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
后附法院部分判决书
特此公告
九一传媒制片厂的制作水平
2020年3月4日
法院部分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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